一、經檢察官調取卷證,審核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暨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公函等資料,足認被告林明佐確有因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
二、法院裁定內容除諭知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以外,輔以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並命被告需定時至警分局報到等配套措施,確有平衡考量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三、被告具保離所後因病情惡化旋於114年6月14日入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診,安排手術治療及收治加護病房等情,此有被告陳報法院之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供審酌。
四、被告遵守台北榮民總醫院醫療意見,於114年6月17日如期至竹北治療中心進行硼中子捕獲治療後返回義大醫院,並已預計下次治療時程,此有公務電話記錄可資佐證。
五、綜上所述,經檢察官審慎考量,認為法院本次裁定內容並無違法、不當。後續被告病情如有變化,檢察官仍將適時建請法院提升科技設備監控之強度,並重新審酌羈押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