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春棋去年1月18日晚間在舍房內,透過瞻視孔和其他舍房的收容人徐旻誼(以關刀、銅錢塞入妻子口中殺害妻子被判無期徒刑)、鍾志泓(幫派談判過程開槍打死對方遭判有期徒刑17年)對話,當時即將過農曆新年,徐、鍾隔房問「什麼年貨比較好吃」,黃春棋主張自己是念及同學情誼,因此回答「腰果比較好吃,但一顆要一塊錢」。
然而此舉被認定已構成違反「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及懲罰基準表,「未經許可替人、託人或自行傳遞訊息者」「囑託、勾串或脅迫得出入監獄之人員攜入違禁物品或未經檢查物品者」,以及「於舍房、工場(教室)、接見室或其他公眾出入處所高聲喧嘩,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者。」等相關規定,遭台北看守所依《監獄行刑法》對他施以「警告、停止接受送入飲食5日、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11日、移入違規舍22日」之懲罰。
黃春棋在執行完畢後提起申訴,同年5月遭北監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隔房講話視聊天行為,與規避戒護無關,雖然確實有違反言論視項類的違規行為,但沒有經勸導而未改善情形,不構成妨害監獄秩序,且本案情節輕微,應有便宜原則之適用,尚無施予行政罰之必要,認為原處分違法。
所方則提出監視器影響和譯文,認定他確實有與特定對象進行言語傳達,且舍房的設計是為了區隔收容人個別生活作息,以任何手段突破舍房傳遞訊息,不論言語或紙條,皆可認其有規避戒護管理之實。所方強調原處分依照其違規程度及行為後的態度做成、依法有據,未逾越裁量基準。
北高行審理此行政訴訟,確認黃春棋與徐旻誼、鍾志泓隔著舍房瞻視孔相互交談,你一言我一語地對話,時間約達3分鐘,此舉顯已突破被告所設置房舍以為區隔戒護之管理,危害監獄秩序之維護,為妨害監獄安全之違規行為。
黃春棋主張裁處過重,有違比例、平等等原則,但法院指出,懲罰辦法所附懲罰基準表,是主管機關為統一行使懲罰裁量權,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各類行為,所訂定之相應懲罰裁量基準,是考量受刑人間之公平性、受刑人違規行為與責罰間之相當性後制定,且屬監獄對受刑人所為必要管理措施,司法機關應予較高程度尊重。法院認為原處分未見有明顯失衡之狀況,自不容任意指謫為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黃春棋訴請原處分違法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黃春棋犯下1995年9月的黃春樹綁架命案,同案共犯還有陳憶隆、黃銘泉,但黃銘泉在落網前就在泰國被仇家殺害,原先他們還聲稱友人徐自強也是共犯,法院一度判處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死刑,但事實上並無徐自強犯案的直接證據,僅靠黃春棋、陳憶隆自白就被定罪,事後黃、陳翻供坦言徐根本不在場,經律師團多年努力,才終於換得徐自強清白,在關押21年後以無罪定讞、重獲自由;黃春棋和陳憶隆則仍維持死刑定讞,關押已逾29年,也是目前台灣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者中,關押最久的死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