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戴男2023年2月在某泌尿科診所進行人工陰莖植入手術,卻主張他的生殖器勃起後相較於手術前有短少之情形。他指出,手術後隔年4月,他到該診所測量,勃起長度從原本的18公分變成12.5公分,他表示這是以前他還沒有勃起的長度;同年11月他又到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測量,這時陰莖長度甚至只剩下9公分,為手術前的一半。
戴男要求診所返還23.5萬元的手術費,並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然而院方表示,手術前並沒有測量戴男的生殖器長度,也沒有拍照,且手術成功,術後回診傷口也都一切正常,而他事後測量的陰莖長度,也屬於台灣正常男生的生殖器長度。院方更指出,手術說明書上告知人工陰莖植入手術可能無法達到手術前正常勃起的狀態,戴男也知悉並同意,強調手術過程沒有疏失。
法院認為戴男無法舉證醫師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任何疏失,難認有不法侵權行為。戴男雖提供他手術前未勃起和勃起後的照片當作證據,但從照片上無從測量實際長度,且只有生殖器的照片,也無法確認就是他本人,最終判決戴男敗訴,駁回賠償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