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認定,阿豪與被害人小玲素不相識,卻受他人指示僱用鎖匠換鎖,此舉已是用暴力方式侵害小玲一家人使用住處的權利,且阿豪擅自闖入別人家,一住就是整整5天。
法官表示,阿豪的行為明顯漠視他人居住權益,嚴重影響小玲一家人的生活隱私和安全感,雖然他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彌補對方的損失,綜合考量其犯罪手段、動機、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程度,及被害人受損情況量刑。
法官最終裁定阿豪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及第306條第1項的侵入住居罪,因一行為同時觸犯兩條法律,依《刑法》第55條從重判刑,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