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一審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郭等三人有脅迫控制、阻撓被害人上岸的行為,且被害人溺水、體力不支時,三人還試圖下水救人,無法證明胡是因三人討債、追逐,才跳水導致死亡,因此推翻檢方妨害自由致死的罪名,改依強制未遂罪,輕判郭6個月,吳、陳各4個月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引發死者家屬不滿,死者胞弟氣憤表示:「我哥很會游泳,如果不是外力脅迫,不可能溺斃,我哥是被他們害死的。我們一定會上訴、討回公道。」對此,檢察官劉順寬也強調,死者跳水後,郭等三人依舊守在岸邊,顯然不想讓他上岸,怎麼會沒有殺人動機?決定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法官重回魚塭現場勘驗,死者家屬則拿出「殺人喊救人,三名兇手謊稱為救難英雄,這還有天理嗎?」的布條,用行動表達不滿。家屬認為,案發後,郭、吳、陳三人從未道歉,也未尋求和解,卻能獲得輕判,讓他們相當痛心,希望二審法官明察秋毫,還給死者及家屬一個公道。
不過,死者家屬的訴求未獲法院認同,案件經多年上訴、更審,最終法院還是依強制未遂罪,將郭、陳、吳各別判處8個月、6個月、5個月徒刑定讞,為這起離奇命案劃下令人遺憾的句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