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網路媒體大國,也是假新聞主力淵藪,谷歌、推特、臉書,均為其中大戶。川普總統三天兩頭放大砲,猛轟假新聞。然而,罵歸罵,美國言論自由擺第一,其聯邦法院以判例明文指出,假新聞與其所造成損害,須有明確證據,證明假新聞與損害因果關係,才能定罪。否則,僅有「關連性」,而無確鑿「因果性」,不能入罪。
德國去年6月30日通過「社交網路強制法」,嚴打大型社群媒體假新聞。然而,其打擊對象,係以仇恨言論、煽動恐怖攻擊言論為對象,並未擴及一般假新聞。
德國之外,各自由民主國家,不曾針對網路謠言,制定入罪專法。譬如英國、法國,亦都深受假新聞困擾,兩國政府亦多方防範、處置假新聞,但迄未針對假新聞,訂立專門法律。
反倒是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去年3月發布聯合聲明,認為除非有法源依據,且有正當法益需要保護,否則,各國不應限制假消息流通。此外,除原創者外,其他轉發假消息當事人,不負法律責任。聯合國聲明尤其強調,政府行政機關也是假消息來源,應避免發布錯誤訊息與言論。
綜觀各先進國家作法,均是深知假新聞必須處置,但都謹慎而為,不願立以專法,全面掃蕩假新聞,以免損及言論自由,殃及民主根基。同理,台灣應針對假新聞危害後果,依照不同損害內容,在下游根據不同法律,法辦處置。立法院不宜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訂定專門條文,在上游針對假新聞本身,而非在下游針對其後果,科以刑責。
法條之外,政府尚有寬廣努力空間,以行政手段,防範並消弭假新聞。譬如,仿照防制電話詐騙方式,多方宣導,公布鑑識假新聞技巧,讓民眾識破假新聞。又譬如,協助民間團體,於網路上設置闢謠中心,持續監控假新聞,隨時針對假新聞,發布真實訊息。三譬如,以道德勸說方式,協調各大入口網站、社群網站,加強內部監控,自行移除虛假訊息。
假新聞,自源頭以降,一路轉發,階段錯綜,過程複雜,一轉再轉,所涉範疇無遠弗屆。訂定專門法條,委實難以周延全面涵蓋假新聞的所有枝節,若果真訂定專法,付諸實施,可以預見,弊病必將大於收效,徒然斲害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