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委提案草案內容,檢察官在一定前提下可不經訊問直接對被告、犯罪嫌疑人限制出境,最慢一個月內要通知被告、犯嫌,而且偵查階段限制出境不得超過2個月,如要延長應向法院聲請,每次不得超過4月,延長3次為限。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限制出境後通知被告、犯嫌,恐讓對方心生警惕而影響案件後續偵辦,此外,部分案件調查,例如證券交易法、貪瀆犯罪等案件,往往需要長期間秘密蒐證,一旦被告或犯嫌發現已被限制出境,勢必得知被鎖定調查,此舉恐對案件偵辦不利,當事人甚至可能潛逃出境,立委修法應通盤檢討修法內容,應須增加例外規定,得不通知被告、犯嫌。至少具保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可兼顧被告人權與防逃需求,這回立委提案修法的草案中卻不見此設計,未來難有彈性空間,被告若有出境需求,恐無法暫時解禁。
法界人士說,草案第93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4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8年。
草案原本應對限制出境的期間和次數做明確規定,但對院檢卻有不同標準,條文對於檢方在偵查中對被告限制出境,規定了期間和次數,但法官在審理中對被告限制出境,卻僅規定每次限制8個月,而未有次數限制,也就是說,法官可以不限次數的對被告延長限制出境,形同對法官優厚的傷害人權立法。
法界人士說,其實被告出境需求不一,並非一概而論,僅有少數被告在官司偵審期間面臨出境需要,依草案版本規定,限制出境期限屆滿後,檢察官得聲請延長,與其如此,不如直接拉長限制出境期間,並採隨時聲請救濟制,才能節省司法資源,建議修法納入,才能創造雙贏。
限制出境究竟是羈押替代手段或獨立強制處分的法律定性不明,此次修法涉及法理架構和實務運作需求,一旦倉促立法通過,勢必造成防逃機制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