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介紹藝術的定義,簡單說明了支持定義藝術與反對定義藝術的論點,今天的節目中,我們要把話題轉到一個完全不一樣的領域──法律。今天要聊的,是法律的詮釋學。
說到詮釋,很多人可能會先想到藝術作品的詮釋,很多作品我們無法明白它要表達的意義是什麼,這時就需要詮釋。的確,一些談論法律詮釋的學者也會提到藝術詮釋,反之亦然。美國哲學家Robert Stecker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他2003年的著作《詮釋與建構》一書中,就提及了法律詮釋與藝術詮釋的一些比較。我們今天來看看這位哲學家關於此議題提出的一些說法。
提到詮釋,大多數人可能會先想到藝術作品。不少人抱怨當代藝術作品不知所云,一些前衛藝術常讓人摸不著頭緒;電影、小說的例子也很多,文學系或電影系的大學生想必都對期末報告非常頭痛,不知道該怎麼詮釋一些很難、很隱晦的作品。在法律的領域中,詮釋也是一個令人頭痛的難題。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人民擁有廣義或狹義的宗教自由?
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其實有多重詮釋的空間。原文是這樣說的: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所謂禁止信教的自由,似乎可以做狹義跟廣義的理解。狹義可理解成禁止政府通過任何歧視宗教的法律,廣義可理解成禁止政府強行干預宗教事務。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就面臨這則條文的詮釋。當時奧瑞岡州通過一項禁令,禁止使用迷幻藥物,這包括了佩奧特鹼,一種提煉自仙人掌的致幻劑,常被用於印地安人的宗教儀式。大部分的法官對憲法修正案做出了狹義的理解,認為這條法令並不是在歧視宗教的基礎上通過的,因此沒有違憲;不過,還是有少部分人認為,應該要對禁止信教的自由做廣義的理解;如果是這樣的話,奧瑞岡的禁令就有干涉宗教事務之嫌,因此牴觸憲法修正案。
詮釋法律的三種考量
一般而言,法官在詮釋法律條文時,會有幾個常見的考量。首先,詮釋不能悖離文本呈現出來的意義。例如,在佩奧特鹼的例子中,縱然對「禁止信教自由」的條款有詮釋上的疑義,但不論是廣狹義的詮釋,都是對條文中使用的文字所做出的合理解讀,符合語言使用的慣例。第二,立法者的意圖也會被考慮,當該條文被制定時,制定者心裡想的是什麼?這也會影響我們如何詮釋。第三,法官會參考所謂的判例,也就是根據先前類似的案件所建立起的原則或規範,做為指導原則。
詮釋藝術和詮釋法律 有什麼不同?
以上這些考量在法律哲學的討論中,都曾被挑戰過。此處的問題恐怕是在於,我們必須搞清楚法律詮釋的目的究竟是什麼,才能知道應該訴諸什麼準則?而一個理想的理論,往往會試圖涵蓋這些不同的考量。要闡述這點,我們可以比較一下藝術詮釋與法律詮釋的不同。這主要體現在兩個面向:
第一個面向是,對法官而言,法律詮釋是為了要達成決定。即使是其他相關從業人員──如律師或法律學者,這些人對法律的詮釋,也不會脫離司法審判的脈絡。這個面向又可細分為三點來談。首先,法官對於法條的解釋是有權威性的,並據此決定條文的意義是什麼。愈高階的法庭這種權威性愈高。但是藝術評論的領域並沒有這種權威性,即使藝術大學的教授比起一般部落客具備更專業的藝術評論資格,我們也不會因此認定前者對作品的詮釋,就決定了作品的意義,也就是具有絕對的權威性。
第二,以藝術詮釋而言,詮釋的目的可以是追問作品「能」表達什麼意義。例如,就算我們知道某位畫家作畫的目的,是要傳達反戰思想,不代表我們不能去探索這幅畫中其他與戰爭無關、但是卻也說得通的解讀。這樣的探索在藝術詮釋中可以是一種合理的詮釋目的。但是在法律詮釋中,去追問法條「能」表達什麼意義不會是最終目的;我們頂多能說,可以透過追問一則法條「能」表達什麼,來確定它究竟表達了什麼。但法官不會把「法條能表達什麼」當做詮釋的目的,並因此而滿足。
最後很有趣的一點是,藝術詮釋往往容許單一作品可以被多重詮釋,但在法律的領域卻不行。對於藝術作品,我們甚至會覺得一部作品能被多重詮釋是好事,只要這些多重詮釋都是合理的解讀。哲學家Stecke舉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法律不容許多重詮釋。假設現在法院要判決某公司究竟是否需要進行賠償,法官不可能這樣公司老闆說:「對這則條文的其中一種詮釋是,你的公司必須對這些損壞負責;但根據另一個也說得通的詮釋,你的公司不必負責。既然這兩個詮釋都說得通,而我希望你負責,因此你應該負責。」如果你覺得這個例子有點好笑,那你應該就能明白重點在哪裡了。
法律詮釋的三階段
另一個藝術詮釋與法律詮釋不同的面向在於,法律詮釋的發生會有階段性。法律詮釋的先行階段往往需要先決定哪些法條與個案有關,接著才探究要被詮釋的法條的意義;但在詮釋藝術作品時,這似乎不見得會發生。我們有時候的確會先了解一些跟當前作品有關的其他作品,但這個鋪陳並非必要。
在法律詮釋的第二個階段,詮釋者必須弄清楚法條的意義。除了細究法條的文字使用與歷史脈絡外,在這個步驟,往往也必須了解立法者的意圖。例如,1945年美國阿肯色州議會曾通過一個法案,其中一個條款是這麼說的:所有之前的法規都特此廢止。但這可能嗎?這不就是說所有阿肯色州的法規都要廢止了?
最高法院後來做了澄清。法院認為,顯然州議會想說的是:所有之前與目前這條有衝突的法規都特此廢止。但可能因為立法者或打字員的失誤而漏寫。在這個階段,考慮文本的文字使用、立法脈絡還有立法意圖,都可以協助澄清法條的語意。當然,這不代表能在每一個個案都掃除所有模糊性。
法律詮釋的最後一個階段是將法律應用到新的狀況中。1889年美國紐約一個著名的案件是個很好的例子:一名叫做帕爾默的男孩,得知祖父立好遺囑留下一大筆遺產給他,但因為他還沒到法定繼承年齡,遺產將先由帕爾默的母親代管。帕爾默害怕祖父死前改變遺囑內容,便毒死了祖父。
當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時碰到了問題,相關的法律中完全沒提到為了遺產而殺人的兇手,是否還能繼承遺產。顯然當初制定繼承法的人沒有想到這個狀況。法院最後的決定是,帕爾默不得繼承遺產。這似乎符合大部分的人的直覺。這樣的結果似乎也說明,原本的繼承法其實排除了這種繼承狀況,只是沒有明白說出來。
在這樣的案例中,有些詮釋學者會主張,只要原法條沒有明白提到新的事況中的細節,那麼它就不含有那層意思。也就是說該情況不會對法條的原始適用範圍,產生任何改變。按照這樣的看法,在帕爾默的例子,兇手仍然可以繼承遺產,因為法條中沒有明定,為了遺產而殺人者不得繼承,那麼該條文就不含有那個意思。另一些學者主張,法條中有隱含意義,並且有一些原則可以讓我們去詮釋出這些意義,進而得知法條要如何應用在新的事況。在這樣的主張下,法律在新事況的運用,其實就是在挖掘法條的隱含意義。
法詮釋學博大精深,我們今天所聊的只是一些入門,讓不熟悉這個領域的聽眾朋友們大致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如果對這個議題有興趣,不妨自行尋找資料做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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