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指出,劉姍姍不僅禁止菲傭外出,還在家中裝監視器監控菲傭的一舉一動,甚至出手打罵,最後因受虐的菲傭逃跑,聯邦調查局循線上門逮捕劉,整起事件才曝光。
如果劉姍姍被定罪,最重可判刑5年,當時有人建議她搬出外交豁免權,但美方態度強硬,承辦檢察官認為,台灣與美國沒有邦交,堪薩斯辦事處屬於非官方性質,劉不適用豁免權,並堅持不退讓,各種證據也對劉非常不利,後來第一次羈押聽證會時,劉放棄交保權利,劉的律師也建議她承認美國檢方指控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
2012年1月底,美國法院接受劉姍姍的認罪協商,劉賠償2名菲傭8萬多美元後,被美國遞解出境。劉回台後,台北地檢署曾以被告身分傳喚她,但她否認犯罪,最終以不起訴收場。
也正因為此案,我國才積極替外交人員爭取特權,並於2013年與美方簽訂新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