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際慣例,豁免權確實可延伸至外交官的家人,紐約警方當時只能釋放該名女外交官的丈夫。後來事情鬧大,紐約檢察官與女議員都很氣憤,認為無論是否有豁免權,對於家暴事件,政府都不應該容忍,最後在女外交官本人及英國政府同意撤銷豁免權之下,紐約警方才終於順利逮捕施暴的丈夫。
本刊調查,台灣與美國斷交後,就以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名義,負責對美外交工作,但因兩國並無邦交,台灣的外交人員不像其他國家的外交官享有刑、民事豁免權,尤其劉姍姍事件後,我國希望比照其他國家,因此在金溥聰擔任駐美代表任內,與美簽下新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
根據協定內容,只有在華盛頓的駐美代表處官員才有豁免權,其他地方型的分支辦事處,只有處長及副處長享有豁免權。呂志堅當時僅擔任駐紐約辦事處政治組組長,並沒有豁免權,呂應該很清楚,因為他正是參與簽訂協定的官員之一。
對於此案,本刊詢問呂志堅本人,呂對家暴並未否認,只一再表示「都已經處理掉了,都已經處理完,都結案了。」對家暴細節不願多說,另外,當本刊詢問當時他是否對於紐約警宣稱豁免權的部分,呂亦無否認,只說「沒有什麼說法,無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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