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東地院民事裁定書內容指出,蘇男因年邁、無業、無存款,向法院聲請,要求子女應每月給他5,000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
但子女抗辯指出,蘇男和母親結婚後成日無所事事、長期酗酒鬧事,酒後還常對他們3人施暴,蘇男還不讓他們上學。子女們控訴父親,從未負擔家計,回家只會向母親要錢,還曾向地下錢莊借錢,用在哪裡也不知道,母親獨自工作賺錢扶養2個小孩,辛苦存下來的家用和學費也被父親擅自拿走。
在孩子大約10歲左右,母親不得已帶著他們回到花蓮娘家,而父親很少來看他們,更遑論扶養,每次來也只會討錢、鬧事,還到學校來找人大鬧,讓孩子相當自卑、恐懼。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蘇男未盡扶養子女義務,子女得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之義務。
對於子女的指控,蘇男僅承認有打過他們的母親,但否認長期喝酒鬧事,還說自己曾有收入貼補家用,很疼2個小孩,向地下錢莊借錢是因為發生車禍,但沒跟他們的母親拿錢。
而子女們的母親黃女則向法院證稱,蘇男長期沒有工作、沒有收入,還酗酒並對他們言語暴力,有時拿不到錢還會打她。蘇男聲稱每個月有貼補家用,也被她反駁「因為他沒有工作,他哪來的錢給我,我們的經濟都是我在工作賺錢。」他們一度找上蘇男的姊姊尋求幫忙,借住在屏東的家,但後來因為房子賣了所以才搬回花蓮娘家。
黃女感嘆,蘇男在他們搬到花蓮期間也從未拿過錢來養小孩,「我白天去工廠上班。晚上回家接手照顧小孩。」蘇男根本從未盡到扶養的責任,「我對於小孩很歉疚,蘇OO國小的時候,在校刊裡面陳述『爸爸是最辛苦的,但我爸爸從來不是』」,她要蘇男應該摸摸自己的良心。
法院審酌相關證詞和事證,蘇男在孩子9歲、11歲時就沒有和他們同住,沒有正當理由卻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節重大,若還要子女成年後應扶養他,「顯違事理之平」;且子女2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蘇男請求子女應按月各給付扶養費5,00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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