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影市值達百億元,特偵組認為只賣31億餘元未涉及賤賣,於是在簽結理由留下「若考量不動產利益回饋約定,亦難認本件股權交易有何明顯低估之情事」,但中影案的利益回饋約定,根本沒有功能,因為早在特偵組簽結前,包括北院及高院都早已判決,國民黨討不回中影不動產的任何一毛錢,中投根本無法依回饋約定向買方請求不動產利潤,只有特偵組仍如此認為。
此外,特偵組突然簽結三中案,還引起不少人痛批放水,因當時正值高雄氣爆案發生第三天,全國仍陷於救災及究責的哀痛氣氛中,無暇他顧,且外界對特偵組明知有汪海清的錄音檔卻不搜索毫不知情,即趁亂將全案簽結。
當時身兼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高院法官林孟皇即公開撰文指出,他在2011年審理中影前副董吳成麟偽造文書案時,就認為全案蘊含驚人利益,曾發現中影交易案有9大疑點,可能有暗盤交易,其中,買方零出資即可取得中影股權,恐涉及犯罪,因此向檢方提出告發,但至今查了6年真相仍不明。
林孟皇在2011年間,承辦中影公司自訴中影前副董吳成麟等3人涉嫌偽造文書的案件時,發現罪證不足,判被告3人無罪,卻在會計師洪再德的檢查報告中另有重大發現,察覺全案有9大疑點,因此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發。
林孟皇在告發資料中指出,針對中影公司經營權之爭,會計師黃再德檢查中影公司的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後提出報告書,明確指出2006年中央投資公司出售持股,是中影公司爭議之焦點及導火線,其中蘊含著驚人的利益及可操作性,並舉出9大疑點。
第1個疑點是,中影案的買方於付出頭期款6 億元後,即可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等重要職務,掌控中影經營權造成可操作的空間。
第2是買方於付出第2 期款共12億元後,買方全面掌控中影,而可立即減資退回現金,第1 期款6億元即刻回收。若實施第2次減資退款,買方變成零出資而仍擁有龐大股權利益。
第3個疑點是,中影公司帳上有龐大的資本公積及可觀的房地資產。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股,再以該配股同樣數額減資取得現金,進而用該現金去繳各期股款,確是一合法操作的妙招。
第4個疑點是,買賣雙方早有默契於買方付清第2 期款後即可操作資本公積轉增資減資及出售龐大的資產,以獲得更多資本用予減資退款支付第3 期以後款項。
第5個疑點是,主約訂有利潤分享條款,言明在某項資產售價超過某個金額時,賣方可得其利潤且有優先介紹他人承購權。但中影公司是有良好會計制度的公司,公司出售資產後錢進入公司,如何能分配利潤予賣方?錢要如何出?以何名目及科目?是否隱含著暗盤交易的存在?否則如何能分配利潤予賣方,且明訂於合約?
第6個疑點是,阿波羅公司股權到底屬何方?
第7個疑點是,以10元現金增資是否合理?有否圖利特定人士?
第8個疑點為,中影前董事長莊婉均動用鉅額款項去向為何?有否經過適當程序?阿波羅公司代償性質為何?
第9大疑點是,中影的房屋土地出售是否隱含暗盤交易?
林孟皇指出,當時審理自訴案時發現,中影交易案中,中影前董事長莊婉均、羅玉珍與中投公司就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過程,及案蔡正元入主中影公司後的增、減資及現金增資等決策,均有違反一般交易習慣及經營常情,且發現蔡正元另涉違反《公司法》,但基於「不告不理」原則,這些疑點不在提告範圍內,法院無權審判,因此於2011年將全案向士林地檢署告發。
林孟皇告發時指出,蔡正元於90年間設立、增資阿波羅投資公司時,於股款匯2500萬元及增資款2000萬元匯至公司帳戶完成驗資後,隨即將資金轉出,與其他未實際繳納股款而違反公司法的犯罪情節雷同,涉及違反《公司法》,因相關帳冊已逾保存期限,且證人不復記憶,加上蔡正元提出他將所持有阿波羅投信公司股票出售予阿波羅投資公司的相關事證,法院後來判決蔡正元無罪確定。
中影交易案9大疑點仍在,連法官都看不下去撰文痛批真相不明,即便特偵組後來簽結,外界根本看不到事實全貌,所幸時隔一年多,北檢因國民黨籍的律師王可富看不下去告發而重啟調查,加上發現汪海清在交易過程中有錄音,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扣到300片光碟才讓案情真相大白,不知司法圈怎麼會有人和特定政治人物裡應外合,聯手大罵邢泰釗硬辦是政治打手,即使心中有顏色,辦案也不能看藍綠,否則跟吃案有什麼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