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法》大修正,其中最受注目的就是新增第173條之1:「連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俗稱「大同條款」。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卻被外界認為,容易引起市場派股東發動經營權爭奪戰。
事實上,這幾年確實有不少案例,許多公司都因為「大同條款」,讓經營權受到挑戰,甚至易主。
2018年12月,老字零食品牌乖乖就曾因《公司法》第173條之1變天。當時二代廖清輝在新法上入沒多久,就以持有逾3個月、過半股權的股東身分,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取代弟弟當上董座。另外,包括民視、虹冠電子、聯瑞科技、海揚國際實業等公司,也都曾引用該法。
市場著名的案例還有泰豐,2021年,以南港輪胎為首的市場派,強勢買進泰豐股票,之後以過半股權名義,依《公司法》第173之1條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事後市場派成功拿下過半席次,取得泰豐主導權。
近期泰山大股東龍邦也引用「大同條款」,以持股過半股權名義宣布,依《公司法》第173之1條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兩派人馬將在今年5月31日一決高下。
有趣的是,2020年大同變天,市場派卻不是引用「大同條款」,當時大同公司的股東欣同、新大同,是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獲主管機關同意,市場派於當年10月21日,召開臨股會全面改選,最後大獲全勝,順利取得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