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市議員江和樹接獲洪姓民眾陳情,指他跟朋友一起在網路上團購20包紅燒蹄膀,18日到貨後立刻打開來食用,但吃下去卻感到「酸酸的」,一看包裝才發現製造日期是「102年3月15日」,有效期限1年,意即這包蹄膀已經過期10年。江和樹在記者會上當場開封同批蹄膀,嗅了一下忍不住皺眉稱「酸酸的」,還懷疑有發霉。
不過今日台中市衛生局前往廠商稽查,發現業者在今年3月購入豬肉原料,製作完後冰封保存,在4月16日出貨前打上標籤,沒想到上頭的日期印錯了。衛生局人員查詢廠商電腦資料,發現4月16日確實有製造日期為102年、有效日期103年的標籤檔案,「過期10年」只是誤會一場。
廠商也強調沒有販售過期產品,另外不會對消費者收取這批產品的費用,若有疑慮也接受退貨。雖然沒有販售過期食品,但標示不實是事實,衛生局依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廠商開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