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業者態度強硬、氣勢洶洶,C先生心想,已從12萬降到3萬元了,且對方很堅持,如果不付錢,可能走不出去,最後只能妥協,不過,他身上的錢不夠,於是簽了本票及向融資公司借款3萬元的合約,這才脫困。回到家後,他越想越不對勁,照理說不是有7天猶豫期嗎?於是隔天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取消交易,甚至在朱女不起訴後,他還堅持打民事「返還價金」之訴。
律師李學鏞指出,這類型的案件,控告店家詐欺,當然不會起訴,因詐欺罪成立要件,必須行為人「施以詐術」、被害人因詐術陷入錯誤,兩者缺一不可,有因果關係,且是否陷入錯誤,是以一般成年人的知識水平論斷。換句話說,原告必須舉證店家施詐術,使自己陷入一般成年人遇到同樣狀況時,都可能會犯的錯誤。
李學鏞說,這不容易舉證,畢竟在密室裡發生什麼事,誰知道?從司法實務來看,檢察官也不是不知道其中可能有人是因對方的詐術而陷入錯誤,但也不能排除有些人真的是為了把妹,在對方的柔情攻勢下,自願簽字,等女生「已讀不回」,才後悔控告店家,既然沒具體證據,只能一律不起訴。
類似糾紛層出不窮,李學鏞強調,《刑法》上很難定罪,因成年人必須為自己的簽名負責,要簽署任何文件,都必須看清楚,不能後悔了再說人家詐欺,而且這些上當的男子都不是為了變美而上美容店,被剝皮坑錢,恐怕自己也得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