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猥褻」在刑法不同罪章,依規範目的與保護法益,應賦予不同詮釋,妨害性自主罪章自妨害風化罪章獨立後,有關公然猥褻、散布猥褻等罪的認定,自應提高其性關聯的認定門檻,避免刑法對於「性風俗」的維繫力量大幅擴張,過度限縮個人選擇其生活方式與實現性自主權的自由;反之,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則應放寬對「猥褻」概念的認定,以符合「完整維護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目的。
高院合議庭認為,今年《刑法》修正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及相關條文,將影像的「猥褻物品」性質改以「性影像」稱之,將規範重心由維持社會多數成員主觀抽象的情緒狀態,轉換為以個人性自主、性隱私與性人格為聯繫的犯罪型態。妨害風化罪中有關「猥褻」的定義,亦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僅限於「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而為了確保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其重點除「暴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騷擾」,亦即被騷擾者必須察覺暴露行為與理解其性意涵之外,尚須因經歷行為人的暴露行為而產生相當程度的負面情緒,包括恐懼、驚嚇、不安、憤怒、噁心、不悅等感覺。
判決指出,由本案被告架設網站所提供資訊的整體特性和目的觀察,並參酌證人證詞、現場照片,3被告是基於教學目的,在密閉教室內從事情欲探索的性愛教學活動,並就教學過程應行注意事項詳予約定,目的在增進夫妻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性生活和諧,屬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所指「教育性、藝術性或醫學性」活動的一種,並未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本案學員均已成年,過程中專注學習製作筆記,並未因此等暴露行為產生負面情緒,難認被告等的行為屬於圖利猥褻罪所要處罰的「猥褻」行為。
本案一審即判無罪,檢察官上訴表示,「教育性」活動必須適合傳授給一般大眾的普世價值,對此,二審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現自由,不應要求傳授課程內容必須符合普世價值,此為民主自由與多元社會的基礎。何況由本案課程學員的證詞可知,學員參與課程,希望藉由教學內容學習與親密伴侶相互取悅。本案二審開庭時被告律師表示,親密伴侶的親密關係為社會和諧不可或缺的基石,性生活為親密關係的核心,傳授使性生活和諧的知識,不僅使個人增進自信,也未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等,獲合議庭法官認同。
判決指出,本案被告的行為與《刑法》第234條第2項圖利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一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判3被告無罪,高院認為,一審判決的論證理由、無罪原因雖與二審有異,但結論相同,今駁回檢察官上訴,被告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