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光莉提告指出,她因拍戲與藍文青相識而相戀,於1992年底決定結為夫妻,但藍文青說自己無婚姻命格,如果依一般禮俗結婚有危及生命之虞,因此沒有結婚,但藍文青承諾一生認定她一人為妻,如果80歲還健在,就去辦世紀婚禮結婚,如果女方先過世就辦冥婚,她因此與藍文青以結婚為夫妻的意思同財共居,互認對方為配偶,如夫妻般之生活;期間兩造並共同創業,開設麻辣火鍋店,由台北運用自身名氣及人脈,對外行銷宣傳,並協助藍文青發展房地產事業,藍文青名下因此累積龐大資產。
夏光莉認為,她與藍文青具獨占、排他的身分關係,客觀上有「性」「生活」及「經濟的共同」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但藍文青卻外遇生子而導致兩人感情破裂,藍文青並2019年5初搬出同居處所,她於2022年1月10日終止雙方事實上夫妻關係,而當時兩人名下財產,藍文青比她多1億3,712萬3,200元,她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藍文青給付她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即6,856萬1,600元。
高院審理認為,過去藍文青與夏光莉總以夫妻般的恩愛狀態對外宣傳或接受訪問,提及80歲辦世紀婚禮等語,外觀上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雙方是以結為夫妻的意思共同生活,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之婚姻配 偶關係極為相似,應為事實上夫妻關係。
判決指出,夏光莉與藍文青同居28年期間,相互扶持、共同打拚事業,彼此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與法律上夫妻關係無異,且此結合模式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婚姻配偶極為相似,也有長期共同家計事實,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之規定,上訴人自得依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差額二分之一。
高院法官雖認定夏光莉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前段規定為2年,而雙方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事實上夫妻關已於2019年5月初終止,且夏光莉也說,兩人共同生活期間擔心日後財產為親人謀奪,而將財產均過戶或登記在藍文青名下,法官認為,雙方關係消滅時,夏光莉即已知悉藍文青的剩餘財產較多,她於2022年9月22日才對藍文青提起分產請求,已逾2年的請求權時效,藍文青提出時效抗辯,指夏光莉沒在2年內提告而拒絕給付,法官認為,藍文青拒付是有理由的,因此判夏光莉敗訴,本案一審她即敗訴,上訴後今(28日)遭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