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 19:26 臺北時間

金管會示警勿購買未經許可境外保單 若遇爭議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mm-logo
時事
金管會建議,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我國保險市場的秩序,民眾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本刊資料照)
金管會建議,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我國保險市場的秩序,民眾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本刊資料照)
金管會表示,不肖業者以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各種名義,在社群媒體、網路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提醒民眾切勿購買。
金管會建議,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我國保險市場的秩序,民眾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管道購買保險商品,民眾倘有各類保險商品的投保需求,金管會保險局及產、壽險公會網站均有刊載合法保險公司的客服及聯絡方式,民眾可多加參考運用。
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之公司,都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亦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下列5大風險:
一、保險爭議之處理:如遇有保險理賠糾紛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消費者恐求助無門。
二、資訊不對稱: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不透明,導致消費者無法充分了解保險契約內容。
三、法律保護不足:發行境外保單的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
四、被詐騙的風險: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恐會被騙取保險費。
五、另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金管會並表示,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國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有規定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金管會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及一般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有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更新時間|2024.07.18 19:26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