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更裁的理由是,陳政谷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先例,高院前次撤銷發回理由中即已說明「原審裁定2億元之保釋金,與犯罪金額比例懸殊,對被告約束力是否足夠…」,已經具體指出陳政谷財力雄厚與擔保金2億元不成比例,但台中地院第二次裁定仍維持2億元交保金額,沒有說明何以維持相同金額之理由。
依起訴書所載,林明佐收受賄賂及財產來源不明達6616萬餘元,林明佐雖被依法扣押約1216萬餘元,但仍與上述6616餘萬元有所差距,約有5400萬元差額不知去處。林明佐只要順利逃亡海外,就可以在海外某處繼續享受這筆5400萬元鉅款度過餘生,台中地院維持之前1200萬元交保,是否足以擔保被告林明佐不會偷渡或其他方式非法離境?仍有疑慮。
另林明佐羈押期間,曾由看守所戒護前往醫院開刀,並接受腰椎椎板切除併移除脊椎腫瘤手術,最後切片病理報告為惡性腫瘤。林明佐經交保後,前往醫院求診,經診斷為「腰椎2-5薦椎惡性神經瘤復發」併腦脊髓液滲出,目前生活無法自理,其病情有新的進展,即使需要二度開刀,也可以由看守所人力戒護到醫院開刀及住院治療。如果看守所戒護就醫(包含戒護去開刀住院)不足以維持被告林明佐的健康,羈押法及刑事訴訟法尚有保外就醫的機制。以當今醫療技術進步之程度,林明佐也有復原希望。是否能說林明佐的病情讓其離不開臺灣的醫療體系,所以一定不會從臺灣逃亡出境? 此仍有再予商榷餘地。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台中地院均維持撤銷之前的相同具保金額,並輔以其他條件,是否足以確保該案後續審判及執行,有待斟酌。檢察官抗告原審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因此撤銷發回更裁。
台中地檢署再度抗告理由是,陳、林2人交保之後,予以加裝腳鐶電子監控,並未解決有串證、湮滅證據之憂,且陳犯罪所得金額龐大,目前交保金額與犯罪所得不成比例,不足以保全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另林明佐僅憑一張診斷書、自身說法,也不足以斷定其無法在監所醫院內進行治療、維護生命安全,欠缺專業醫師的論述及判斷,據此交保,仍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