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2022年9月20日踢爆高虹安博士論文涉抄襲資策會期刊、論文中未加註引用此部分的文獻資料,高虹安論文在遭踢爆抄襲前3天,即2022年9月17日加註引用資策會期刊等文獻字樣,旅美教授陳時奮因指高的論文涉抄襲後遭高虹安控告誹謗,陳獲無罪不起訴後,提自訴反控高誣告,一審判高虹安10個月,二審今仍判高虹安有罪。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經調查證據結果,已證明高虹安明知其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內容大篇幅原文抄錄高虹安與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研究者無從知悉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本案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事項,而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的爭議問題,合議庭認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高虹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二審判決指出,被告高虹安行為固有不當,但自訴人陳時奮指述「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刊論文」確實較誇張,且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等評論則較為嚴苛,而被告高虹安事後有表示「減縮告訴範圍」,使自訴人陳時奮所受損害有所減輕,合議庭考量後,認為高虹安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如原審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為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相當惡性,且迄今仍否認犯罪,難認態度良好,但念及高虹安曾減縮告訴範圍等,參酌誣告罪一般量刑傾向後,改判處高虹安6月,期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
高虹安主張,自己在美國辛辛那提大學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擔任第一作者的期刊論文,並沒有涉及抄襲,這已經由辛辛那提大學的學論回函確認,因此她之前針對遭陳時奮指控論文涉抄襲及遭指導教授除名提告誹謗,並沒有誣告的問題。
陳時奮提告指出,高虹安已確實涉及誣告,論文也已遭校方下架。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有113頁,有引用期刊論文中的5頁,高虹安2017年的博士論文大量引用她2017年資策會與另3位作著完成的期刊論文,經他計算,2017年的期刊論文有92%被抄進2018年的博士論文,高虹安在論文中卻沒提到此事,依辛辛那提大學規定,已是抄襲,高虹安誣告案今遭二審判6個月;高虹安另涉貪污助理費案一審遭判7年4月後停職,目前二審高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