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宣捷製藥聲明:
1.法院最終判決、裁定或檢察機關所為處分「本案宣昶有自首假增資違反公司法,含被告晾舟陳米山均獲緩起訴在案」均有拘束「行政機關」效力,合先敘明。
2.本案實施者評選時為105年,當時時任宣捷公司董事長宣明智及新竹縣政府及都更實施者評選委員等,並不知所謂媒體報導三方之一晾舟公司有詐欺行為,並以「假增資公司1.5億及宣捷支付重利」的三方公司之一参選,如果評選前有媒體報導,相信縣政府的評選委員,根本不可能列代表評選華盛公司為最優申請人,此理甚明。
3.簡述詐欺態樣及因果關係:
晾舟先成立公司後假增資1.5億,符合評選須知後,才参加評選,致影響最後評選結果,等於沒有億元公司資本額根本無法評選也無法獲選。晾舟/華盛二家公司明知而使用詐(欺)術,欺騙所有評選委員及當時宣捷公司代表人宣昶有,而此案,最終遭董事長宣明智否決。
4.晾舟及華盛公司「本案中始終只對宣捷提告,未告晾舟公司」合理懷疑二家在使用詐欺手段前提下,最後才取得評選委員「最優」資格獲選,如果前提手段是詐欺,就沒有獲選,更沒返回「保證金」1500萬的問題,也特別請媒體注意,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所發新聞稿係「保證金」,並非媒體報導「押標金」1500萬「另有適用政府採購法,就會借名投標違法問題」。
4.內政部因應各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需要,未訂公開評選辦法前,亂象叢生,因此在108年6月17日訂定並依法公布「都市更新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其中晾舟/華盛均違反第14條第二款,以詐欺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及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其理甚明,因發生評選行為在105年,辦法在108年才公布,因此,才正式提告刑法詐欺罪。
5.綜上,晾舟及華盛公司,以詐術行違法樣態造成宣捷公司支付160萬重利成立假增資公司造成損失,其因果關係幾乎相同,也就因為105年當時沒有此公開評選辦法可適用,現在才提告詐欺等罪,聰明的媒體朋友,晾舟及華盛公司,如此「高明契約詐欺手段」,更一審還要宣捷赔付保證金1500萬能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