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害人A女聲稱在畢業旅行期間,遭到同校同學阿偉(皆化名)的侵犯。當時在南投的飯店房間內,阿偉趁獨處機會,無視A女明確拒絕且激烈反抗,強行將A女壓制在床上,暴力脫下A女衣褲,還對她宣告「我想要」。所幸A女的強力反抗才逃過一劫,事後身心受創的她決定報警提告,為自己討回公道。
然而,橋頭地院合議庭審理時,卻對多處證據提出質疑。首先,A女的驗傷報告未驗出阿偉的DNA或任何掙扎傷痕。此外,A女的前男友阿智雖作證稱,在通話中聽到A女的反抗聲,但通聯紀錄顯示,阿偉當時早已離開現場,時間根本兜不起來。證人證詞也前後矛盾,有同學作證指稱,阿偉事後承認「動手」,但另有在場同學跳出來說,阿偉根本沒說過這種話。另外,據稱在案發現場的關鍵「內褲」警方並未查扣,也使案件更加撲朔迷離。
法官在判決中闡明,雖然很同情被害人,但性侵案不能光憑一個人說法就定罪,必須有其他證據來佐證。可是本案除了A女自己的指控之外,所有證據皆無法證實性侵行為的存在。再者,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最後基於證據不足,只能裁定阿偉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