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馬治薇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若她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的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的權力,屆時若馬治薇仍依中共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法委員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我國主權。
判決書指出,馬治薇是居住在我國的國民,享有民主法治的安定生活及人權保障,她明知中共為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對我文攻武嚇,屢威脅以軍事武力進犯,且藉由金錢收買、籠絡等手段多方滲透,馬治薇卻不知嚴拒中共某基金會派遣人員的金錢誘惑,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共所實質控制組織的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選舉,顯已受中共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
判決指出,馬治薇是我國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第一選區之候選人,2023年4月間,她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資助、指導及與中共實質控制的某基金派遣的人員「冰姐」、「阿浩」會面,由馬治薇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及政治輿情等情報,以換取「冰姐」、「阿浩」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組織資助,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聯繫立法院議事處莊姓職員,將「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交予馬治薇,馬治薇再於2023年4月27日將國會聯絡名冊掃描成電子檔,並以通訊軟體DingTalK傳送予「冰姐」、「阿浩」,以博取「冰姐」、「阿浩」及中共某基金會信任。
判決指出,馬治薇自2023年4月起至11月止,接受「冰姐」、「阿浩」等所屬中共某基金會提供之往來中國機票、食宿等費用,並陸續提供某不詳科技廠設備圖紙、法務部調查局暨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我國政治輿情等情報資料給「冰姐」、「阿浩」,以換取「冰姐」、「阿浩」及中共某基金會資助她參與第 11 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一選區的競選活動。
馬治薇一審遭桃園地院依《個資法》判8個月,二審高院合議庭今認為,馬治薇雖坦認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但否認受中國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犯行,難認犯後有悛悔之意,高院認為,馬治薇涉《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並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論罪,考量她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予境外敵對勢力的資料及資訊、所獲利益約達美金3萬4,322元等情狀,今撤銷一審8個月的判決,改判2年8月。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為鄭富城、陪席法官張育彰、受命法官郭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