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潘婦去年3月14日誤信假檢警電話,依指示將郵局提款卡與密碼交給詐團車手收走。之後,詐騙集團再度操控她於4月11日向三峽警方報案,謊稱提款卡與密碼遺失,並提出侵占告訴。直到同年5月2日,她才良心不安,主動前往警局坦承提款卡並非遺失,而是交給詐騙集團所致。
檢察官認為潘婦明知虛構事實仍報案,已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依法將她起訴。法官審理時指出,潘婦行為妨害司法偵查,浪費司法與警政資源,仍考量她自白悔悟、未造成他人蒙冤,依最高法院判例從輕量刑。
法院強調,誣告罪屬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但若被告在裁判確定前主動自白,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鼓勵悔改也有助揭露真相。最終判決潘婦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