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一處民宅多年前曾發生自縊身亡情事,一名陳姓房客入住後,經常發生鬼壓床情事,還接連不斷做怪夢,讓他不堪其擾,經探聽得知所住的房子竟然是凶宅,陳男不滿房東隱瞞真相,退租後向房東提告求償。
陳姓房客主張,2022年3月間,經房屋仲介推薦介紹承租新北市三重區一處4樓民宅A室,租金每月15000元, 入住期間發生「鬼壓床」事件經常失眠,甚至無故連續做怪夢,夢中有不明之人稱需要人作陪,甚至開始讓他有自殺念頭,導致他須至精神科求診。
直到2023年6月間,聽聞鄰居談及他租的房屋為凶宅,經上網查證,發現2001年間,曾有人在房屋自縊身亡,位置就在他住的A室,得知有這情況後同年8月2日向房東提出終止租約,房東同意扣除水電費680元,並返還押租金29320元,房客當天就立即遷出。
陳姓房客認為,依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要求出租人須勾選「本租賃住宅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事件之情事」,但他所簽立之租賃契約書並未載明,租屋前曾問房東是否為凶宅或有其他事故,房東均稱沒有,顯然故意隱匿事實。
陳姓房客對房東提告求償,認為租金部分應低於正常租金五成、另賠償房仲費用7500元、搬家費8000餘元、補貼冷氣費60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50000元,總計19萬餘元。
房東則主張,2013年6月間購入該處房屋,當時也不知道曾發生有人自縊身亡情事,購入房屋後即隔間為2間套房,且為各自獨立空間,縱使曾發生有人自縊身亡情事,亦非發生在陳姓房客承租之A室。
房東還主張,凶宅之定義應指「產權持有期間發生兇殺或自殺情形」,自他購入這間房屋起至出租給房客期間,均無兇殺或自殺之情況,自不屬凶宅,房客不應該以此為由向他求償。
新北地法院三重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為洪姓前屋主2012年間透過法拍以522萬餘元拍得該屋,不到1年後就以558萬元價格售出,低於市價且近乎成本價價格售出,一般人已會起疑,故無論是購入該屋的陳姓房東,或經手被告買賣交易的房屋仲介,都可輕易查知該屋確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不能推諉不知房屋曾有發生他人自縊身亡情事。
只要屋內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等非自然身故情事,對一般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層面之嫌惡,進而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即屬凶宅,租賃是否屬於凶宅,勢必影響承租人之意願及租金金額,審酌自縊身亡情事已相隔25、26年,對於經濟價值減損程度相對較小,應以減少租金2成計算所受損害較為合理。
關於原告租賃期間難以入睡、多夢、易醒等情況,有可能是自己身體因素導致,沒有足夠證據可證明房東隱瞞A室有非自然身故情事,和其精神健康與居家安寧損害有關,求償精神慰撫金50000元部分,不應准許。最後判房東總共要賠陳姓房客5萬5927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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