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馨認為,我國《民法》親屬編並未明文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政府不得拒絕同性別的兩人申請結婚登記,否則將違反《憲法》第22條對婚姻自由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陳惠馨指出,目前台灣社會中,結婚與生育子女不再是理所當然有所牽連,婚姻與生育不能成為反對同婚的理由,但對於同婚者的收養子女或人工生殖,立法者應細緻考量,以保障同婚者與子女的權益。
另名鑑定人劉宏恩教授則認為,現行民法中禁止同性婚姻並無正當性與必要性,劉宏恩認為,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及何時結婚等自由,目前我國限制同性婚姻,造成同性民眾無法結婚,不能取得關於夫妻財產、繼承及醫療等權利,已屬違憲,劉宏恩認為,同性、異性婚姻均應適用《民法》婚姻規定。
對於制定專法讓同性婚姻者與異性婚姻者,在彼此間擁有大致相同權利、義務,劉宏恩認為,這明顯與美國黑白種族隔離時期的「隔離但平等」的做法極為類似,不僅沒有正當性也沒有必要性。
台大教授張文貞教授也指出,單純以性傾向分類做為婚姻自由與婚姻保障的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規定,且若針對同性伴侶制定專法,還可能造成少數的同性傾向者,持續被多數的異性傾向者疏離、異化。張文貞表示,憲法對同婚的承認,只是一個小小的開端,即便法律承認同婚,但究竟有多少同性傾向者能勇敢走出來,克服周遭各式壓力及眼光,實現自己權利,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愛娥則認為,《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這是同性別的兩人,無法依循《民法》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因。她認為,婚姻是一男一女基於自由合意的結合,異性結合為婚姻潛在可能誕生後代,這是同性伴侶結合所缺少的,因此婚姻基於此種目的性,將同性伴侶排除於婚姻外,並不違憲也沒有歧視。
陳愛娥指出,婚姻是人類社會形成的制度,並不是自始即屬於國家法律規範的結果,我國將婚姻訂為異性婚姻,並沒有牴觸婚姻制度的核心,也沒有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意旨,對於同性伴侶,她認為德國的「生活伴侶法」讓同性伴侶有類似婚姻的保障,是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鄧學仁教授則認為,《民法》雖未明文禁止同婚,但婚姻制度是在異性婚姻上,他認為,同婚並不違法,因此只有法制化的問題,沒有合法化的問題。鄧學仁指出,同婚除婚姻當事人外,還可能衍生親子關係,如男男婚中提供卵子、子宮者的權利義務等,他舉例說明,人工生殖與自然生殖不同,因此訂有人工生殖法,這不能說是歧視,因此有必要另訂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針對同婚與異性婚的不同做更妥適的規範與保障。
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認為,法律上未許可同性婚姻,也不致於使同性戀者喪失人權主體的地位,但目前法制上對於同性伴侶間的各項權利都沒有規定,的確有對基本權保障不足的情況,應儘量採取以「同性伴侶法」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
大法官憲法法庭訂於24日上午9時至中午進行言詞辯論,除了陳愛娥等6位專家鑑定人外,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及資深同運人士祁家威將會出席,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也將派員參加,大法官預計2個月內完成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