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傳聞如何,竹檢遭批輕放潘健成不是沒道理,過去勁永炒股案也以虛增業績、美化帳面的相同手法犯案,負責人呂美月因內線交易罪遭判刑3年半定讞,博達案葉素菲作假帳掏空公司也遭判刑14年入監,其他涉及證交法獲緩起訴的案例,多屬販賣未核准上市櫃股票,從沒見過上市櫃負責人作假帳還能緩起訴,因為這形同鼓勵犯罪,只要作假帳被抓到,事後認罪再吐一大筆錢交緩起訴處分金就能免囚。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表示,本案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為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而緩起訴的要件卻須是3年以下之罪,檢察官可否因證券交易法中171條第5項偵查中自白減刑之規定而為緩起訴?
雖然新竹地檢署認為,此一減刑之規定,屬於刑法分則減刑,「會變更法定本刑」,故原最輕法定本刑3年之罪已減至1年半,已符合為緩起訴處分之罪。
但此一見解恐與最高法院見解不符。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之加重或減輕等,可分為「總則」與「分則」2種。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不受影響。
如屬「分則」者,始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例如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加重)。因此,本案偵查中自白可以減刑,僅是讓最輕法定本刑3年之罪,在處斷上本刑已減至1年半,但被告不因其自白而變成另外一罪,故其法定本刑未變,仍屬3年以上,依法不可以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