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團指出,《憲法》第63條之規定,立法院職權中明定有預算權,此預算權是每一位委員都享有的權力,而非多數黨所獨有。即使最後需要以多數表決方式通過議案,也必須讓少數黨有提案進入表決的權力。每一位立委都是人民透過選舉產生,背後代表著部分國民主權,而利用違法的議事程序(非正當法律程序),來侵害部分立委的預算權,實則是侵害到國民主權,此應為《憲法》上所不允許。
親民黨團進一步提到,部分人士以「國會自律」來解釋這次前瞻預算審查過程的爭議,實際上,若只是單純牽涉到「議事規則」或是「會議規範」,或可用「國會自律」來規避。但是,前瞻預算二、三讀過程中「未朗讀」全部預算提案,明顯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再者,在主決議提案的處理上,又違反《預算法》第52條,明顯侵犯到立委的預算監督、審查權力。
親民黨團提到,過去大法官會議曾針對國民大會修憲程序上的瑕疵,認為當修憲機關『議事行為』牴觸規定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其通過的條文自然就無效。目前我國唯一修憲發動機關就是在立法院,若立法院議事程序可容許公然違法,並以「國會自律」避免大法官會議介入,無異是違背了所有憲政民主國家,最基本的國民主權、保障民權及權力分立制衡等憲法基本原則。
親民黨團認為,任何的法律案或預算案,朝野各黨均應秉持充分溝通,理性討論的態度進行審理,即使有個別黨團採用案海戰術等議事杯葛手段,身為國會多數的執政黨,也不能以限縮立委提案權的方式來反擊。否則今天說因為一萬案審不完,可以用違法程序二、三讀,改天亦可說一百個案子審不完,也用違法程序二、三讀,此議事例一旦成立,國會恐永無少數黨發聲的餘地。
親民黨團強調,任何民主國家,利用議事程序來讓在野黨無法實質監督政府預算,其實是崩壞民主代議制度、踐踏民主法治的行為。過去民進黨藉同一套議事規則與程序,從少數黨變成如今的多數黨,現怎能因自己成為多數黨,就想要改變遊戲規則,這難道不是專制獨裁的心態嗎?
親民黨團認為,既然在國會中已經得不到程序正義,唯有藉由第三方,也就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來平息爭議,透過尋求憲法上的解釋,才能讓社會各界信服。親民黨團也呼籲執政黨團能夠回想當初在野時期對民主價值的堅持,不應繼續以錯誤的議事程序來限縮少數黨的問政空間,應該多多尊重台灣多元民主,讓各方的意見都能在國會中表達出來,才是台灣民主發展的正確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