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爭議在於優購權人在不知情下,持分地主把準備蓋新廟的土地,私下轉賣給建商,賣方通常都是由代書幫忙賣方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優購權人,但有些客戶會私下要求代書不要通知,趕快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這當然告不了代書」,從事土地代書多年的L女表示。她認為,從法條來說是賣方負責通知義務,賣方告訴代書說「通知了」,切結也是由賣方的印章切結,根本告不了代書。
L女指出,土地代書實務上登記若遇到土地法第34條之一案件時,一般代書都是搶快,以此個案為例,廟方代書或法律顧問應密切注意對方有沒有在談土地出售一事,若得知可能快簽約了,廟方應主動發存證信函給地政機關,指廟方有要行使優購權,要求地政機關不可以給予過戶。
另一位不具名律師S君指出,過去許多個案常有建商為了搶快,或是怕其他人程咬金把土地搶走,確實常有不通知優先承購權人下,私下進行土地買賣,事後頂多被告上法院,但建商已經把土地搶到手,只能密切注意他們的買賣動作。
律師S君表示,土地法第34條之一與104條的條文結構、規範不一樣,其中第34條之一規範較寬鬆,只要切結書給地政機關就可通過;但104條一定要持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承購權的切結書、印鑑證明,地政機關才會同意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