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梁女去年7月10日要外出,張男便以順路為由邀請她一同搭車,沒想到兩人最後卻去開房。同年8月中,梁女在安康市中醫院檢查後,被查出子宮外孕,梁女得情後便告訴張男,最後梁女在張男的陪同下,到醫院做了右側輸卵管切除手術。對此,張男承認是因為自己的不負責任行為,才導致對方身體受到傷害,所以會支付全部醫療費外以及額外的賠償,但張男卻食言。
對此,梁女主張她因為墮胎一事,人生起了重大變故,不僅和丈夫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也不歸她,並於同年10月提告張男,求償張男支付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後期治療費共計16萬5千92元人民幣(約新台幣72萬),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355元(約新台幣1千5)、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約新台幣4萬3),全部共計17萬5千447元(約新台幣76萬)。
但張男卻辯稱,陪梁女去醫院時,就已經承擔費用。且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梁女與丈夫並沒有離婚,期間內她因為性行為導致子宮外孕,也不排除是和第三人發生性關係或者是自身疾病所導致的。所以不認同梁女的訴訟主張,而是應該做DNA鑑定,若結果鑑定和他DNA一致,願承擔責任。
經法院審理後,梁女和王男間雖然發生了不當性行為,但梁女的確發生子宮外孕,且身體也受到損害,但她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自身的子宮外孕是因為和王男發生不當性行為所引起的,故不能認定這兩件事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梁女訴請的求償不予支持。
法官再提到,梁女和王男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自願發生不當性關係,且子宮外孕為男、女雙方在發生性關係後,會產生的一項風險,該風險客觀存在,一旦發生將會對女方身體造成較大損害,故兩人應對各自的行為負起責任,因此判梁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