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楊男主張去年4月3日到桃園某超商,購買蔥鹽燒肉飯糰,但完食後他卻覺得該商品有異物,導致他腹瀉、全身無力,還因此撞上玻璃、眼鏡損壞,眼睛也跟著瘀青。他氣得向超商求償飯糰23元、醫療費730元、眼鏡4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5247元等費用,一共討2萬元的賠償。
對此,超商則稱,收到楊男客訴後,立即請鮮食供應廠商送檢驗,結果也未檢出大腸桿菌及葡萄球菌反應,再委託SGS實驗室檢測,用光學顯微鏡來看可得知該異物具備植物組織特徵,所以楊男所稱的「異物」,合理推斷應是飯糰中的蔥白切片。而楊男也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證明腹瀉是該商品所致,因此超商認為楊男主張並無理由,因此聲請駁回。
經法院審酌,楊男雖然提出腹瀉診斷報告,但卻無從得知其確切原因,也無法證明是商品所致,而後續無力撞到玻璃、眼鏡損壞與割裂眼睛等情況,楊男也未再提出其他證據,因此法官認為楊男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最後法官經查,認為楊男與超商簽訂買賣契約購買飯糰,但事後楊男認為有異物退還,雙方就解除該商品契約,而契約解除後,超商就無法律上原因獲得23元的利益,自應返還給楊男,因此判超商應給付對方23元。另外,該案件還須付訴訟費用,法院指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證人旅費578元、576元,一共2154元,由超商負擔25元,楊男負擔剩餘的2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