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俊琳一手打造妖怪村,卻被迫淨身出戶,而且明山別館公司不顧妖怪村的商標登記在曾的名下,竟發布新聞稿主張:「因長期支付曾俊琳顧問費與助理補貼,曾俊琳所設計的商標應歸明山別館所有。」此外,林淇園堅稱曾俊琳早就已經切結,商標無條件供明山別館使用,最後將他逐出自己一手打造的妖怪村。
曾俊琳強調,顧問費與助理補貼是負責招商、管理商店街的酬勞,他與明山別館是契約承攬關係,而非雇傭關係,所以他的著作權、商標權不歸公司,最有力的證明是,他收的任何一筆來自明山的款項,都有開發票。至於林淇園主張的切結書,他說那只是第一年,之後沒再續約,「我是感念林總才繼續提供,從沒說可以永久免費使用!」
為保障應有的權益,曾俊琳決定提告,林淇園則找了一名退休的司法界高層出面協調,想繼續用妖怪村商標,但只願付1.5萬元商標登記費。對此,曾俊琳告訴這名高層:「登記費只是其中一小筆,我申請近90個商標共花了300多萬元!大陸開價人民幣500萬元,林淇園願意給多少?」該名高層透露,林家最多只願付新台幣150萬元,曾俊琳無法接受,談判當場破裂。
曾俊琳感慨地說,其實他要得不多,除了既有的權利之外,每個月只要再給他2張價值1萬元的住宿券,讓他對外販賣,他就願意繼續無償提供商標與著作權,但林家拒絕。曾俊琳強調:「我只是想有個創作、發揮的空間,既然林淇園吃人夠夠,我只好應戰到底!」
針對曾俊琳指控,明山別館公司表示,相關商標糾紛,對方已向地檢署提告,公司也依檢察官指示,提出各項證據證明並未侵害對方的商標權,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因偵查不公開,不便給予任何評論,一切尊重司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