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捏造假公開收購部分:
自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權破局以來,歴經刑事偵審,最高法院已於109年1月16日將全案發回更審。檢方起訴本人十三罪迄今,有一罪無罪定讞,十二罪尚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檢方起訴時並未認定有假收購,二審判決尚敘明四點理由認無證據可佐證為假收購,三審亦未指摘為假收購,亦即司法不曾認定本人捏造公開收購。
二、關於掏空樂陞部分:
刑事二審判決言明本人未涉掏空,本人並無掏空樂陞。
三、關於澳洲老奶奶等人遭騙部分:
報導雖指控「有一位澳洲老奶奶於120元買了數百張」,但在本人自訴誹謗罪案件審理時,無人能提供查證方式,且強調澳洲老奶奶損失與本人無關。
四、關於許洪猷借款予許金龍卻以股票代替款項部分,實為理財投資:
1.許洪猷於「樂陞重整促進籌備會」中自稱為樂陞「原始股東」,惟樂陞成立於民國89年,其出資於民國90年,當不能以原始股東自居。報導稱強調許金龍係向許洪猷借款,並言明「一年後清償,屆期未還才印股票給他了事」且資金往來並無「白紙黑字」,然法院審理誹謗案件時,發現許洪猷夫妻及許金龍親筆簽名之「保管憑證」(詳附圖)。憑證載明許洪猷夫妻一千張樂陞股票序號可知,該等股票均為許洪猷出資前印發完成,故無「屆期不還錢才印發股票」乙事。
2.報導稱許洪猷未曾出售持股,但保管憑證中載明許洪猷夫妻於民國94年曾委託許金龍出售三百張股票並回收新台幣510萬元。
3.許洪猷出資確實出於理財;倘若為借款,為何保管憑證不註記還款金額並更新欠款餘額,反由許洪猷夫妻親筆簽名註記繼續委託許金龍賣出持股?
4.報導稱許洪猷係借款予本人,但樂陞歷年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皆由許洪猷夫妻領取。扣除已回收之現金,倘於116元賣出,借款即能全數收回,且樂陞股價最高曾達每股193.5元,然許洪猷卻不曾變現借款擔保品確保債權,顯然出於投資理財方合於常情。
五、關於海外換股稀釋股權部份:
樂陞曾計畫赴日上市,循企業併購法向投審會申請海外換股,並讓所有樂陞股東依持股比例等比例轉換股份,成為樂陞的海外控股公司股東。樂陞雖曾減資彌補虧損,但未改變股東持股比例,許洪猷持股比例係因放棄現金增資又賣出持股而遭稀釋,無涉海外換股。
六、關於騙取不知名大陸人2、3億部分:
報導指「樂陞在出事後,還有大陸人受騙拿了2、3億元給他,讓樂陞多活一陣子」,應係參考紙媒報導「有大股東曾經在公開收購案破局後拿錢出來幫助樂陞公司」,但法院於審理許金龍自訴其涉犯誹謗罪之案件時,發現拿到款項的是樂陞而非許金龍,且司法審理迄今亦未肯認樂陞因大陸人拿2、3億元而多活一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