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指出,依據「民防法施行細則」及「警察機關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要點」的規定,防空警報的警報發放權責,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於研判確定有敵機或飛彈進襲台灣地區跡象時,向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下達空襲警報發放命令後,立即發放防空警報。

警政署表示,有鑑於兩岸關係緊張,已責成民防指揮管制所無分晝夜,待命整備,依國防部命令,執行防空警報發放整備任務,確保國家與人民生命之安全。
警政署建議,民眾應有居安思危的危機意識,針對住處、工作場所附近的防空避難設施,進行路線勘察與了解,一旦戰事發生後,可立即進入處所避難,可免除慌亂,徒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