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楊仁富搶先與鄰地詹姓持分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受楊仁富委託的地政士周雅英,竟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實切結,指「福壽宮」管理人社團法人台北市中坡福壽協會放棄行使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後,提出拆遷返還及共有地分割訴訟。
監委施錦芳、高涌誠調查後,從「法拍程序」、「偵查作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登記審查」「地政士懲戒」等四大面向提出報告,直指相關缺失。
在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登記審查上,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核准信義區永吉段1小段92地號共有地持分買賣移轉登記予楊仁富,經查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由賣方切結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且無須檢附證明文件即准予登記的規定,形同未審,易因故意或疏失遭到規避,優先購買權人事後舉證困難,難以救濟,徒增訟累。
地政士公會代表於監察院諮詢時表示,登記申請人考量自身利益,怠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極為普遍,以「切結取代審查」形同「自欺欺人」,建議修改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1項規定,自民國69年制定迄今已逾40年,內政部宜深入檢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及登記審查的實務運作問題,研議是否修法,避免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形同具文,徒增紛擾。
在地政士懲戒上,依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44條第3款規定,雖有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義務,違反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經查「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為促使地政士善盡職責,避免懲戒實務衍生爭議,內政部宜確實研議是否於地政士法中,明定地政士執業時對於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負法令解說、確認出賣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周延法制。報告還建議,內政部應就本案地政士代為不實切結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研議是否依地政士法第46條規定辦理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