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錦芳、高涌誠在調查報告中指出,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地處熱鬧東區的「福壽宮」已有百年歷史,為當地民眾信仰中心,該廟坐落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末獲通知,由投資人楊仁富拍定,信眾為遷廟集資購買鄰地已取得四之三持分。
不料,楊仁富搶先與鄰地詹姓持分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受楊仁富委託的地政士周雅英,竟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不實切結,指「福壽宮」管理人社團法人台北市中坡福壽協會放棄行使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完成買賣移轉登記後,提出拆遷返還及共有地分割訴訟,繼而聲請強制執行及查封拍賣中坡福壽協會名下裁判分割後土地,使「福壽宮」遭受迫遷困境。
800位信眾認為其中有不法不公情事,訴請檢察官偵辦及向地政機關申覆,均未能獲得救濟。施錦芳、高涌誠從「法拍程序」、「偵查作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登記審查」「地政士懲戒」等四大面向,直指相關缺失。
在法拍程序上,台北地院103年(西元2014年)間辦理信義區永吉段1小段92之1地號法拍案,履勘時發現拍賣標的上有「福壽宮」等地上物,依債權人查報認為是無權占用,不具優先購買權,拍賣公告也未通知中坡福壽協會,經查是依司法院民事廳編定的「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中「宜予通知者」之列舉規定辦理,雖無違反「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第8項前段規定。
但注意事項第40條第8項的規定用語,文義上易使外界認為法拍通知對象包含有權占用與無權占用,台北地院其他強制執行案件承辦人的實務作法亦未盡相同,該注意事項第40條第8項應參酌手冊規定予以明確規範,避免衍生爭端,認為司法院應研議如何明訂細節。
在偵查作為方面,台北地檢署偵辦陳訴人提告投資人楊仁富與地政士周雅英疑涉偽造文書,申辦信義區永吉段1小段92之1地號共有土地移轉登記,規避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案,經查周雅英為資深開業地政士,經辦過程未向買賣雙方解說、確認,就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不實切結「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明顯有違常情。
另外,本案地政士周雅英於案發前,有配合他人整合土地疑涉偽造文書,遭人訴請北檢偵辦的爭議案件,本案地政士是否與買方勾串、蓄意規避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確有可疑之處,偵辦檢察官未依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意旨,傳訊地政士周雅英的助理,或再詳查其他事證,釐清周行為違常之處。
報告中還提及,檢方僅憑買賣雙方供稱不知法令、地政士供稱疏失等辯詞一致,就以「買方與地政士並無通知義務」,認定本案地政士為單純疏失,認為有稍嫌草率,引發議論。本案雖經台北地院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但因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受限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為避免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規定因偵查未盡,形同具文,甚至助長犯罪,請法務部督促所屬精進偵查技巧,增進人民對偵查結果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