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消防員曾參與拍攝消防猛男月曆,2020年3月3日,他與沈姓女教官前往烏來的汽車旅館偷情共度春宵,次日凌晨,張妻帶著徵信社人員到場抓姦,張聲稱他試圖離開時被徵信社人員阻攔,當下妻子開他的車門,自己抱住妻子把她拉走是為了自我防衛。然而,高院民事庭認為張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這起抓姦事件引發了多起刑事和民事訴訟。當張妻到達汽車旅館時,聽聞做愛的呻吟聲,於是質問丈夫和沈女,最後張男坦承通姦,三人後來在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進行協商,沈女和張同意共同賠償張妻400萬元並簽署和解協議。然而,沈女和張在簽署協議後未履行承諾,張妻因此提起履行協議訴訟,高院判決沈女應支付363萬8543元。
張的前妻聲稱,在抓姦當天,張和沈女表示願意共同賠償400萬元,並以本票作為擔保。但後來兩人未按約定支付和解金,她因此提出本票裁定申請,並對張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截至2022年3月25日,仍有370萬8115元未清償。
根據和解協議,前妻要求沈女支付370萬8115元,但沈女辯稱自己是在「脅迫」和「詐騙」下簽署協議。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沈女和張作為公務人員,應能理解和解協議的內容,並且沈女已簽名並按捺指印,因此判決沈女應按協議賠償。
沈女提出上訴,聲稱當初是在張妻的壓力下感到畏懼才簽下和解書。另外,她引引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指出通姦罪在2020年5月29日被宣告違憲後,她才不被通姦罪脅迫,並在2021年4月20日提出要撤銷和解。
高院民事庭指出通姦罪的存廢是國家刑罰政策,張的前妻提起刑事告訴是合法行使權力,不能被視為脅迫。沈女在簽署和解協議時並未表達受到詐欺或脅迫,而是基於自由意志簽署的。因此,高院在去年10月26日判決沈女應支付尚未清償的363萬8543元。最後張男與妻子也於2021年11月經法院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