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朱姓男子自2021年起與境外機房合作,負責出資在台成立「水房」,處理詐欺集團詐欺所得金流;該案被告人數多達31人,被害人數高達240人,詐騙金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
依現行法律,法院審理詐欺、洗錢罪時,對羈押中的被告最多只能羈押9個月,合議庭法官面臨必須在「9個月內把案件審完」,不然將面臨審到一半就必須停止羈押被告。
合議庭法官擔心,若朱男停止羈押後恐逃亡,法官便決定對朱男施以電子腳環監控,是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定;然而考量到朱男都有按時到派出所報到,2次準備程序也準時到庭,且審理期間朱男已被羈押9個月、裁定朱男8個月電子腳環監控等情事,8個月期限一到不得不放人。
法界指出,因重大詐欺案特性「犯罪人數與被害人多、金額又龐大」,偵辦、審理期間勢必拉長,現行規定的羈押時間與次數太短,早已不合時宜,無法達到追查不法與審判案件需求。
法界因此建請修法,延長法院審理期間的羈押期限與電子腳環監控時間,且法院羈押期限與電子腳環監控時間須脫鉤,不能併入計算,才讓法官有充裕時間詳盡審理,以免審理中被告棄保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