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7月6日第一次裁定鄭文燦交保時,是認定鄭涉嫌在2017年收受500萬元後於2018年交還廖姓人士,這部分無涉洗錢的犯罪嫌疑,至於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雖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
檢察官抗告後,高院認為,桃園地院並未說有有何羈押原因,對於被告是否有串供及逃亡等可能也沒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的違誤,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另為裁定。
桃園地院第二度開羈押庭時,承審法官當庭指出,此案7年來歷經數個檢察官,都認為證據力還不到搜索、起訴程度;此次除了收押者的口供外,並無其他新證據,等於「摸索證據」,用口供拼湊證據。
鄭文燦的委任律師也當庭質疑,檢方稱此案白手套、華亞科技園區重劃會主委的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之子(下稱廖子)送錢到鄭文燦官邸,還用手勢「5」向鄭文燦示意,但監聽譯文卻顯示,廖子從官邸離開後與妻子通話,說自己把錢塞在桌子底下,怎會從「親送」變「塞在桌下」?前後互相矛盾;且既然在官邸沒別人,若真有送錢為什麼還要遮掩、用手勢示意?檢察官當庭也未提出解釋,隨後法官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察官二度抗告,高院認為,1,200萬元的交保裁定,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昨再度發回,今下午鄭文燦第三度出席羈押庭後,5點57分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