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憑一張「房屋稅單」房子就是自己的?台南一名68歲李姓男子近年入住三合院,並主張自己長期繳納房屋稅,房子是他的,對繼承房屋的堂兄」弟提告。為了把父母出資興建的遺產討回來,無奈反告李男,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李男需要返還房屋。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學甲區有一處三合院建築,主厝旁有一棟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平房,李男近年強行進入並在裡頭堆滿雜物,並以現住人身份繳交房屋稅,114年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對堂弟提出侵占告訴。在台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堂弟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堂哥遷讓返還房屋。
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會同雙方及佳里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現場勘驗,並釐清相關的法律實務標準,在現場勘驗時,李男當場承認目前居住的房屋確實是由嬸嬸(堂弟母親)出資興建。法院認定,父母過世後,自然由繼承人即原告及其手足共同繼承,取得該房屋的事實上處分權。
針對被告以「繳納房屋稅」作為產權依據的說法,法院認為,稅籍證明僅是稅捐機關用來課稅的依據,有繳交房屋稅並不代表擁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李男必須將該房屋騰空,並返還給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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