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大發特別股,一名熟悉市場的律師解釋,「發特別股可讓大股東拿到較高股利報酬。以台新金曾發行的丁種特別股為例,該檔特別股是私募,年息高達6.5%,對照銀行定存利率只維持在1%的清況,套利空間相當大。」
他解釋,通常私募特別股的股東多由原始大股東、特定人等人組成,一般散戶根本很難買到,特別股又可優先分配股利,在此前提下,普通股的小股東獲利反被稀釋,「以富邦金來說,台北市政府本該拿到的股利,就因此被稀釋。」該律師說。
特別股在國外又稱為優先股,一般採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私募2種方式發行,按《公司法》規定,公司須獲利才能發特別股籌資,若稅後淨利不足以支付特別股股息或不能按時支付股息,都不能發行特別股。
一般特別股的股東可參與股利分配、現金增資認購權、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權利義務,通常特別股在股利、剩餘財產分配會優先於普通股,至於表決權和選舉權視各公司規定,股息也多為固定,具債券特性,風險相對低,對公司來說,發行特別股既可籌資又不會稀釋股權,成為國內金控近年籌資的熱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