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本件執行名義的判決主文中有「水泥空地之拆除」,然所謂「拆除」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係指「以工具、機具、炸藥或其他方式破碎及分解建築物」,亦即指破碎或分解建築物或地上物行為,而本件拆除範圍內的水泥空地實際上並無任何建築物或地上物存在,依照判決主文根本無法執行,法院卻仍堅持進行本件執行程序。
李姓屋主說,依照其他地主陳報的拆除計畫中有「挖除地下室」、「挖除化糞池」,原本未在出現在拆屋返地判決主文內,為何突然會冒出這二項執行的內容,士林地院明知新地主等人陳報的拆除計畫顯與判決主文不同,除不通知李姓屋主外,仍執意拆除,李姓屋主不斷聲明異議,院方仍置之不理。
第三,本件拆除費用部分,士林地院雖在今年2月7日、3月8日2度發文檢附債權人委託某公司出具80萬餘元拆除費用明細,但經李姓屋主追查後,卻發現負責拆屋的公司是廢棄物清理業者,緊急具狀向法院聲明異議,質疑該業者並無拆除能力及拆除費用並不合理,並要求士林地院依法酌定拆除費用後。
李姓屋主還透露,其他地主委託吳姓建築師出具拆除計畫書,不過,強制執行拆除計畫應由兩造表示意見,並送請專業機關審查拆除項目是否合法及拆除費用是否合理,士林地院收到其他地主陳報拆除計畫後,火速發文訂定拆除日期,也未送請專業機關審查拆除項目及拆除費用,更未發文讓他對拆除計畫表示意見,令人質疑法院態度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