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以台北榮民總醫院及該院醫師關於王景玉犯案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沒顯著減低,以及台大醫院及醫師關於被告行為時控制能力並無顯著減低等鑑定意見,有誤認前提事實等瑕疵而無不採,並自行認定被告於行為時之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其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予以減輕其刑,但相關論述,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
最高院認為,二審判王景玉無期徒刑,並諭知刑後施以監護5年,合議庭指出,這樣的監護處分,並不是在被告假釋出監時執行,但二審判決竟以被告受無期徒刑宣告,依法「執行逾25年」而符合假釋要件時,可能尚未滿60歲,因而諭知被告刑後監護5年,以作為「假釋與復歸社會之銜接轉型」,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情形,致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發回更審。
今年7月3日,二審高院認定,王景玉認為自己是堯、是皇上,想傳宗接代及解決性需求時,王景玉雖知道殺人是違法,但否認中華民國存在,認定我國法律無法拘束他,法官認為,王景玉心智有問題,雖手段殘忍,且再犯風險高,但仍判無期徒刑,並命他出獄後接受監護治療5年;仍可上訴。
王景玉2016年3月28日,於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9巷口,當街持菜刀砍3歲女童頸部,被害人身首異處而死,士林地院一審判決認定,王男犯案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影響,但當時他明知殺人違法,又懂得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但因精神狀況,不應判死刑。
王景玉供稱,因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為滿足傳宗接代欲望,達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的妄想,當街殺人,一、二審都判他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