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為,被害人當晚並無意留在鈕家,本想伺機離去的她竟遭鈕承澤強押於沙發上後強脫衣褲,並以手指性侵得逞,因被害人堅決不從哭泣發抖,鈕承澤才讓對方穿回衣物離開。
起訴新聞稿也指出,鈕承澤全然沒有意識到自己嚴重認知偏差以及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事發後又就其犯行避重就輕,試圖用「認知不同」卸責,並暗指告訴人「與有過失」,難認犯罪後態度良好,因此將他起訴,處以適當之刑。
北檢新聞稿全文:
本署偵辦被告鈕○澤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偵查結果
被告鈕○澤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業經檢察官於108年1月2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犯罪事實
被告鈕○澤為電影「跑馬」之導演,於拍攝過程中,初識劇組工作人員A女。「跑馬」劇組原訂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召開工作會議,然被告因故臨時取消會議,改邀友人到家裡聚會同樂,並藉機請劇組人員帶同A女到場。嗣至11月24日凌晨,賓客僅餘上開劇組人員及A女,該劇組人員表示欲離去時,A女亦無意獨留於被告住處,然因該劇組人員未留意A女神色,A女亦因不願不顧2人顏面直接表明離去之意,僅能暫時續留,伺機再行離去。詎被告竟見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A女強押於沙發上後強脫A女衣褲,並以手指強行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強制性交得逞。之後因A女堅決不從,身體蜷縮在沙發上哭泣發抖,被告始肯讓A女穿回衣物離開,A女隨即撥打電話向同居室友求助,室友知悉後旋即帶同A女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驗傷採證,經警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查知上情。
三、理由要旨
本件被告否認犯行,然經依被告供述、相關證人證述及卷附事證所示,告訴人A女與被告間除「跑馬」劇組工作外,並無其他私下互動或曖昧,而無男女好感之情愫;告訴人提起告訴之動機與目的,純粹係希望日後不要再有其他被害人,與被告是否支付金錢賠償無涉。
四、量刑意見
本件縱認被告對告訴人心存男女之好感而犯本案、「誤認」告訴人對他亦有男女之好感或被告於犯罪行為前曾飲酒,均非寬減刑責之正當事由,並請審酌被告事發後之歷次發言,全然沒有意識到自己嚴重認知偏差以及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事發後又就其犯行避重就輕,試圖用「認知不同」卸責,並暗指告訴人「與有過失」,難認犯罪後態度良好等情,處以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