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過去對於毒犯給予緩起訴處分,一律均應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不過,實務上,施用毒品者的成癮性、施用動機或生活環境均有不同,例如有人是偶然出於好奇施用、但家庭環境正常並無毒癮的學生或青少年,若不區分個案情形、不顧有無醫療需求,一概命其應完成戒癮治療,形同沒生病,卻強要其吃藥,並不合理,也沒效果;且戒癮治療對其等原有生活節奏、同儕相處等均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未必為最適合之唯一模式。
法務部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關於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附命條件,提供8種司法處遇模式以供彈性運用,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僅列戒癮治療一途,導致實務上無法給予其他處遇,過於僵化而缺乏彈性。再者,刑事重懲與成癮治療併用之多元處遇模式,毒品施用犯於緩起訴處分2年期間,均須接受高強度之觀護報到及驗尿監督程序,如再犯更將面臨撤銷緩起訴、再行起訴判刑或再一次的戒癮治療處分後果,均與一般具有彈性之緩起訴處分程序不同。
法務部強調,本次毒品防制修正草案,是面對我國緝毒與戒毒嚴峻環境挑戰與個案適當需求回應,賦予法律授權框架,使檢察官除緩起訴戒癮治療外,更可給予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藉由多元處遇提升矯治成效。
至於有人未窺修法全貌,因而認為修法後可能僅給予吸毒犯寫悔過書而輕縱,除顯然誤認現行實務上施用毒品案件緩起訴處分之作法而錯與一般輕罪之緩起訴處分所命條件混淆外,對於此次剛柔並濟及力助施毒者重生之修法而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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