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出頭的A男是個長相清秀的小鮮肉,他與陳男是室友關係,同住於新竹縣築北市某營造廠員工宿舍。A男在警訊時供稱,去年10月7日凌晨1點多,陳男趁他熟睡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下,以其口部吸吮他的生殖器;去年10月16日凌晨1點多又在宿舍房間,趁他熟睡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下,再次用嘴吸吮他生殖器,因此他怒告乘機性交罪嫌。
可是了地檢署偵查庭時,A男又改稱,陳男是在去年10月15日凌晨1點多,先以手摸他生殖器與四肢,並未進一步侵害,接著又在去年10月21日凌晨1點多以手摸他生殖器與四肢,這次含住生殖器,而他兩次他都未反抗求救,僅拒絕並警告陳男不可以這樣。
陳男則堅決否認犯行,堅稱從未觸碰A男的身體或陰莖,他強調,宿舍隔間是用一層薄薄的木板,隔音效果差,只要他一呼喊求救,一定會驚動其他同事,他不可能在宿舍幹出這種事!
起訴書指出,由於A男於警詢、偵查中指述陳男犯行的時間、性侵方式,前後不一,難採為證據;另A男於偵訊中稱案發現場無人目擊,僅隔壁房有人聽到其聲音,然並未有人來救,除告訴人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人證或物證,在犯罪嫌疑不足情況下,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