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1 13:34 臺北時間

【全文】影視工作者必修課 黃秀蘭解密智慧財產權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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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侯孝賢耗時8年才拍完《刺客聶隱娘》,這麼長的攝製期對法律人來說深具意義。(光點影業提供)
侯孝賢耗時8年才拍完《刺客聶隱娘》,這麼長的攝製期對法律人來說深具意義。(光點影業提供)
同樣是文字,為什麼編劇能把幾千、幾萬字的劇本駕馭得很好,2頁的合約卻簽得一塌糊塗?作品改編自真人真事,最常引發什麼法律問題?影視創作者若不慎捲入抄襲糾紛,第一時間該如何應變?
執業逾20年的律師黃秀蘭,長期鑽研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處理影視案件經驗豐富。近年她常透過教學或演講,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向影視工作者解說實務案例,協助他們了解條文,傳遞法律知識。
黃秀蘭首次在光點華山戲院舉行智慧財產權講座時,會後1位影視人員感慨說:「終於有人講人話了。」意思是,總算有律師用他們聽得懂的語言,講解法令規章。
黃秀蘭認為,律師的法律素養不相上下,關鍵在處理文創或智慧財產權案件時能否深入了解、有效與影視人士溝通。

解救法律天兵 黃秀蘭

  • 出生於台中市/台大法律系學士、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
  • 經歷:
  • 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從小熱愛文史哲,黃秀蘭大學卻因父親建議選修法律系,一路讀到法研所畢業。她執業初期擔任民刑事案件訴訟律師,後來因緣際會與滾石唱片合作,處理製作專輯牽涉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促成她與影視藝文界結緣,擔任國家電影中心、導演侯孝賢和魏德聖等人,以及各藝術團體和經紀公司的法律顧問。
黃秀蘭長期承辦影視相關案件、處理合約糾紛,她發現影視圈人士對法律知識的接受度不高,「這要怪我們法律人。」因為投入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的律師不多,加上對產業生態不甚了解,導致處理合約時無法滿足當事人需求。
很多影視圈人士跟黃秀蘭反映,尋找相關律師不易,或是找到了卻合作不下去。她表示,律師的法律素養不相上下,關鍵在處理文創或智慧財產權案件時,能否深入了解影視圈運作模式,有效與業界人士溝通。每件影視作品都獨一無二,合約也要量身訂做,與處理一般商業案件不同。
魏德聖拍攝《賽德克·巴萊》期間,黃秀蘭協助處理相關合約問題。(果子電影提供)
黃秀蘭舉例,電影包含《著作權法》第5條涵蓋的10種著作種類,首先律師就應了解所有種類。其次電影的製程較長,順利的約2年,不順利的像侯孝賢導演花8年拍《刺客聶隱娘》,這麼長的攝製期對法律人深具意義,「它會產生變化,導致權利消滅、消失,因為有時效問題。」此外像劇本授權,2年或5年的合約也不一樣,這都是法律人要關照的。
長年為影視產業相關人員解決法律問題,黃秀蘭發現編劇或小說家「居於弱勢、常常出事」,究其原因可歸納出幾點:性格敏感害羞、重視倫理與情分,以及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因此她都會特別寬容、耐心陪伴。
她分析,大多數編劇膽小害羞,也有心理障礙。比方有些編劇接了老師的案子,覺得師徒間不方便要求權利;菜鳥編劇則擔心爭取權益,會被視為難搞而列為拒絕往來戶。也有人看不懂合約,或看懂了卻不敢爭取,索性「閉著眼睛簽約」,導致災難連番而至。
編劇在業界常位居弱勢,黃秀蘭(前排右四)鼓勵他們一旦發生合約爭議,要克服羞怯、面對法律流程。(翻攝自join.tfi.org.tw)
一旦發生合約爭議,要克服羞怯、面對法律流程,都練習過一次,以後就不會害怕。
面對這群「法律天兵」,黃秀蘭通常建議他們,一旦發生合約爭議,要克服羞怯、面對法律流程。假設對方不付款,可先要求對方依約,否則就寄存證信函予以警告。萬一只付一半款項,此時可寄出律師函,或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扣押財產等,「這些流程都練習一次,以後就不會害怕。」
另外要懂得防患未然,黃秀蘭不諱言,編劇簽約常落入授權和轉讓的法律盲點,莫名其妙把作品權利讓渡(賣斷)出去。她說:「現在商業慣例上,95%都只簽授權,所以要訂出授權期間、金額和地區。」授權範圍也要事前決定好,亦即詳列舞台劇、電玩等衍生著作項目,以免作品被拿去開發成IP(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指開發成系列娛樂授權內容),自己卻什麼權利都享受不到。
黃秀蘭常透過教學或演講,向影視工作者解說著作權法案例。(黃秀蘭提供)
訂定退場機制也很重要,因為文創作品非常主觀,故事寫出來後,投資者或導演無法接受的情形時有所聞,若事先訂下違約處理方式,合作不下去還可和平分手。有些人認為這是觸霉頭,但黃秀蘭強調,文創作品變動大、具不確定性,有了退場機制,一旦創作者決定離開,要留下作品或退錢便很清楚。
現今許多影視作品均改編自真實社會事件,不時引發法律問題和爭議。在台北藝術大學電影創作研究所授課的黃秀蘭,常從國內外電影尋找實例,當做課堂教材。
她表示,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是否需當事人同意,可從幾個方面來看。紀錄片如《刺青舞者》(Dancer),或記錄舞蹈家許芳宜心路歷程的《我心我行》,主角的名字、影像和生活點滴都入鏡,當然要經過本人同意。
《我們與惡的距離》雖取材自社會事件,但是完全改寫當事人姓名、職業和背景,因此不需經過事件主角的同意。(CatchPlay提供)
但是像電影《不能沒有你》或劇集《我們與惡的距離》,兩者雖取材自社會事件,但完全沒有用到當事人的姓名,職業、背景和生長環境也完全改寫,這類受到真實事件啟發、以此為架構拍成的作品,就不需經過真實人物的同意。
黃秀蘭用「蘭天律師」的筆名出版法律相關書籍,將真實案例改編成具啟發性的故事,引導影視創作者了解自身權益。(翻攝自iread.com.tw)
把犯罪事件轉化為作品是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這類受到真實事件啟發、以此為架構拍成的作品,就不需經過真實人物的同意。
年初,好萊塢電影《舞孃騙很大》(Hustlers)在北美創下票房佳績,事件主角之一的莎曼珊芭貝西(Samantha Barbash),卻以電影製作方沒有徵得她同意為由告上法庭。黃秀蘭分析正反兩方意見時表示,正方認為電影詳述主角的犯罪過程、職業背景也相同,明顯侵權。反方則稱,類似的社會案件並不罕見,且片中沒有使用本尊真實姓名,事件具普遍性,不構成侵權。
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好萊塢電影《舞孃騙很大》創下票房佳績,但也引發侵權爭議。(CatchPlay提供)
黃秀蘭援引美國法院對電影《危機倒數》(The Hurt Locker)的判例,認為《舞孃騙很大》把犯罪事件轉化為作品是電影公司的言論自由,且片中沒有使用真實人物的姓名,也沒有把原型人物當成宣傳工具。莎曼珊雖聲稱要出書,《舞》片會傷害她的利益,「可是她的知名度不高,不至於與她形成競爭關係,所以應該不會勝訴。」
《舞孃騙很大》事件主角之一的莎曼珊芭貝西,以電影公司拍片前沒有徵得她同意為由,一狀告上法庭。(翻攝自莎曼珊芭貝西 IG)
入行20餘年,黃秀蘭處理過夫妻、朋友對簿公堂,也於1996年為郭英男夫婦,跨海到美國打亞特蘭大奧運宣傳曲侵權官司。面對種種因人性社會黑暗而造成的衝突,她除了在西方哲學、老莊思想尋找力量,也從易經、佛法找答案。她說:「我很感謝中國傳統經典,這是很重要的養分,也在我人生最徬徨的時候指引方向。」

影視幕後點將錄系列之四:法律篇

影視作品是團隊合作的成果,不只台前,幕後工作者從編劇、選角、攝影、燈光、美術、造型、化妝、剪輯、音效、配樂、特效等,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影視幕後點將錄」聚焦各領域的幕後人員,看他們如何以專業技術,提升品質,厚植台灣影視產能。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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