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業者主張女教練小花(化名)2018年7月16日向直屬主管、中和廠教練部王姓經理告知,遭到5名男教性騷擾事件,但忘記發生日期,有調查證據未盡之情,違反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且同年7月底公司有積極主動找小花進行約談,卻都未得到對方回覆,甚至1個多月後發函通知參加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希望她到場陳述意見,最後也未出席或提出任何書面陳述。
業者強調,小花在2017月7月13、14日提出申訴後,隨即表明想要離職,同年8月1日就曠職,且曠職前陳姓區經理曾在同年7月18日與她談過,詢問小花是否意願調到其他地方工作,不僅被對方打槍,且小花後來都未到班,也不願意與相關人員聯絡,客觀上,公司根本無從繼續提供任何關懷或協助,事後卻遭罰15萬,還要求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顯然並非妥適,因此提告希望免除或減輕原處分。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小花向王經理反應職場性騷擾,遭到A教練襲臀、B教練協助健身時下體靠身側、C教練在員工休息室詢問「女生重訓後性欲是不是比較強」、D教練約一夜情、E教練趁使用滑鼠時從背後環抱等不當行為;公司相當於2018年7月16日就得知,卻在4個月後才開始調查,難認有「立即」做出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且陳姓區經理面談時,指責小花在臉書PO文抱怨,根本是想把事情無限放大,並提到如果能提出任何證據,就會馬上處理此事。
勞工局指出,上述行為都未見陳姓區經理有任何主動關懷的舉措,反而態度消極,甚至可能造成當事人心理上二次傷害,加上後續也未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小花再次與5名男教練接觸,因此讓女教練萌生離職之意,依法裁罰業者15萬元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未逾裁量範圍。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業者坦承僅對A教練進行調查,直到挨罰15萬才在2018年11月15日對另外4位教練進行約談,並在隔月完成報告,由此見得,業者受理小花遭職場性騷擾申訴事件後,調查過程中漠視所訴內容,未以審慎態度視之,才會忽略另外4名男教練,且小花反映後曠職3週期間,公司仍未有避免雙方當事人繼續接觸措施,也未提供心理輔導等,導致小花仍必須在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綜合上述,新北市政府依法開罰並無不妥,最後裁定駁回業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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