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周女2005年進入勞保局,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人員的業務,權利義務也相同,周女直至2018年離職、年資總計13年。隔年2019年,周女通過公務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職系,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某日,周女欲休假發現年假部分僅有基本7天,詢問後得知,先前13年的年資不能計入,隨即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也遭到駁回,但周女不服,進而提出行政訴訟。
周女主張先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13年間,其身分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從事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禁止兼職等相關義務,都與公務員相同,認為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應該被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指出,公務員與勞工契約關係,在根本上就有所不同,包含相關的給付、保險、退休、撫卹等事項,其適用法律也不同,因此無法類推適用。另外,合議庭也指出,以勞工身分在政府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營事業服務的人員,計算方式本來就和軍公教人員有所不同,因此認定周女即便轉任正式公務員,仍不得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判決她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