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杜男從1999年2月起受僱於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曾跳槽至鴻海,直到2015年再回任原公司,在路竹科學園區的廠區擔任副理,每月薪資10萬7,200元,但去年3月,杜男主管發現他出勤異常,啟動內部調查程序,發現在前年5月至去年4月間,雖然有網頁到離廠打卡記錄,但杜男卻是藉由筆電安裝的Citrix遠端連線程式,登入公司內網進行到廠、離廠打卡,共有29次週一全天未出勤,還有7天早退違規,且累計36次違規打卡都未辦理請假。
群創公司清查,一年上班週數為52週,但杜男其中34週有實際整天未到職或早退狀況,等於平均每1.5週就違規一次,其中數週正常到班天數僅3.5日,公司更找來杜男進行訪談查證,他還辯稱自己在台南科學園區D廠舉辦的專案課程,所以才沒有在上班的廠區進行卡鐘打卡等話。最後,公司調查後認為杜男身為主管職竟偽造到離廠打卡記錄,且未依照公司規定在廠區出勤,嚴重破壞公司秩序將他解雇。
杜男被解聘後不服,向橋頭地院提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並追討解職到復職之間的每月薪資,杜男認為,自己在公司服務20年才爬到技術副理一職,期間克盡職守無任何違規記過情事,且違規期間僅10個月,屬片斷非連續違規行為,另外,在職期間,公司也從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他離線打卡行為有違規,就以首次發生偶然是件做出最嚴厲解雇處分,顯然不符勞動基準法。
橋頭地院一審調查,依照群創公司規範,員工在廠區內可採定點刷卡或網頁打卡,若到其他廠出差則是利用APP打卡,杜男雖有權限可遠端登入公司內網,但僅限公務使用,而不是讓員工線上打卡,但杜男卻透過遠端程式登入公司內網打卡,而非利用APP簽退,打卡方式已違反公司規定。
此外,法官發現,網頁打卡資料有29筆顯示杜男在南科廠區打卡,但根據該廠區門禁系統,卻無杜男進出廠的刷卡紀錄,另外7筆路竹廠的打卡資料,則與該廠進出廠時間不符,29次星期一全天未實際出勤及7天早退違規,合計共有36次出勤違規行為透過遠端程式登入公司內網打卡,打卡方式已違反公司規定,因此不採信杜男說法,判敗訴。
杜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杜男身為主管職位,卻利用遠端連線之便,鑽系統漏洞打卡,且29次曠職都在星期一,早退7次有6次是在星期一或星期五,可見他大多都挑在週六、日休假期間前後,以延長個人休假目的,加上杜男在公司內部調查時,他表示每週一網頁打卡是為了方便接送小孩等,因此駁回杜上訴。全案可上訴。